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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街景(圖片來源:網絡) |
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哈爾濱市紀委監委主動適應改革後監督執紀和審查調查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堅持把政治意識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構建起案件審理“456”工作體系,統籌用好黨紀、國法“兩把尺子”,嚴把審查調查“關口”和“出口”,以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彰顯監察體制改革新成效。
優化工作銜接流程,建立“四項機制”。一是建立簡單案件同立同結機制。對案情簡單,經初核即查清基本違紀事實,不需要採取立案後才能使用的審查措施的,初核結束即移送審理,立案手續在結案時一並辦理。二是建立一般違紀案件立案後預審機制。對立案後仍需繼續調查的一般違紀案件,審理部門同時指定主審承辦人,提前熟悉案情,做好政策法規、處理依據的研究和準備,案件移送審理後立即啟動全面審理,縮短審理時限,提高審理質效。三是建立嚴重違紀案件引導調查機制。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特別是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由審查部門提請,審理部門提前介入,調查完結即審理終結。四是建立責任追究案件快審快結機制。對責任事故、公共事件和網絡輿情案件,重點審核涉案行為的違法性、被審查人主體身份及相關責任劃分,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符合責任追究標準即審結,及時回應關切。
擔當審核把關責任,實行“五不提請”。一是審理部門關於案件事實、證據以及問題定性、處理意見與審查調查部門不一致的,問題解決前,不提請會議討論。二是對辦案程序不規範或存在瑕疵的,在審查調查部門按相關規定補充完善前,不提請會議討論。三是對不符合以審判為中心證據標準的,在審查調查部門按照刑事審判證據標準完善證據前,不提請會議討論。四是對審查調查部門未就涉案款物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提出的處理意見不符合規定、審查調查措施不符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規定的,問題解決前,不提請會議討論。五是對涉及“兩個責任”案件,未查清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或調查後未對“兩個責任”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的,不提請會議討論。
強化內部監督管理,堅持“六個嚴格”。一是嚴格執行市監委掛牌後出台的《案件移送審理卷宗標準》,加強對違紀違法案件的形式審核。二是嚴格執行《審理承辦人負責制實施辦法》《集體審議案件工作制度》等內部規範,實行審理組審理、主審人負責、集體審議的工作模式,壓實主審人、協審人、審理組、室務會及室領導責任,確保案件質量。三是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從實體、程序、款物三個方面依紀依法提出審核意見。四是嚴格執行審理談話制度,堅持凡案必談,全面掌握案件事實及情節,準確定性量紀,切實維護被審查調查人合法權益。五是嚴格執行處分決定宣布制度,確保作出的處分落實執行到位,切實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六是嚴格執行文書樣式規範,相繼完善審理報告、處分決定、起訴意見書等12項審理文書範本,增強審理文書的邏輯性和說理性,既體現紀言紀語特色、又體現法言法語要求。
今年前4月,哈爾濱市紀委監委審理部門審結案件19件,涉及紀律審查和監察對象85人。其中,涉嫌職務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6件6人,未發生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或其他影響案件質量的問題。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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