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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法理台獨”?段磊這樣深入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8-06-15 00:16:02


 
  談及“法理台獨”的外在表現形態,段磊認為,其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憲制形態。段磊指出,憲制形態是“法理台獨”的核心表現形式。他談道,為在憲制層面推動“法理台獨”目標的實現,“台獨”勢力在實踐中,嘗試通過“制憲”、“修憲”、“釋憲”憲法變遷方式,推動對在台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1946年“憲法”進行全面變遷。對此,段磊解釋道,第一,基於制憲權理論,不斷鼓吹拋棄1946年“憲法”,通過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實現“台灣法理獨立”的目的,展開所謂“制憲台獨”活動;第二,基於修憲權理論,在台灣地區“憲政改革”中,通過消除1946年“憲法”的“一中性”內涵,實現“台獨”的借殼上市,展開所謂“修憲台獨”活動;第三,立基於憲法解釋理論,利用“釋憲”機制,形成對1946年“憲法”內涵的重新解釋,破壞一個中國原則,展開所謂“釋憲台獨”活動。

  ——其二,法律形態。段磊認為,法律形態是“法理台獨”的主體表現形式。他認為,“台獨”分裂分子除在憲制性規定層面推動“法理台獨”活動外,還積極致力於從台灣地區法律體系切入,推動完成所謂“台灣國家化”建構的法規範確認:第一,通過“立法”“修法”活動,以“法律”虛置“憲法”,逐步弱化台灣地區法律體系中的一個中國規範約束力的目的;第二,通過 “立法”“修法”活動,逐步強化台灣地區法律體系中的“本土化”因素,推動台灣民眾國家認同觀念轉變;第三,通過“廢法”活動,逐步消除台灣地區法律體系中推動“國家統一”的規範根基,實現對兩岸所謂“分裂分治事實”的反向確認。

  ——其三,國際法形態。段磊指出,國際法形態是“法理台獨”的外沿表現形式。他分析說,從學理上分析,“法理台獨”活動在國際法層面的著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通過虛構台灣滿足國家的主要構成要件,是“法理台獨”在國際法上築造台灣是“主權國家”主要路徑;第二,強化台灣的國際空間活動能力和影響,是“法理台獨”在國際法上推動台灣“國家化”的重要方向;第三,臆造台灣人民“自決權”,踐行分離主義,是“法理台獨”在國際法上策劃台灣“獨立建國”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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