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媾和條約,雖然在冷戰及國共內戰的背景下,美國主導該條約的起草、簽署過程中違背了盟國戰前不得單獨媾和等一些約定,但從文本上而言這還是一個限制戰後日本權利而非主張戰後日本權利的條約。同盟國與日本簽訂該條約的前提是日本宣示將申請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該條約第一章“和平”第一條“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中表明,自該條約生效之日起,日本與各盟國的戰爭狀態結束。同盟國承認日本國民對日本國及其領海之完全主權。但是,第二章“領土”第二條“領土放棄”中,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郁陵島在內的朝鮮、台灣及澎湖群島、千島群島、根據1905年樸資茅斯條約的結果獲得主權的部分庫頁島及鄰近島嶼、與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相關的所有島嶼、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相關活動所衍生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的所有權利、權利依據及請求權。該條約第二章“領土”第三條“託管”中,“日本同意美國對聯合國提出關於要求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硫磺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等地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並以美國為唯一的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在進行這種提議並獲得同意期間,美國對這些島嶼的領土、居民,包括其領海擁有實施行政、立法與司法上的全部及任何權利的權利”。
作為媾和條約,《舊金山和約》限定了戰後日本的領土主權範圍。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的領土不適用託管制度。日本在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同時已經申請加入聯合國。因此,《舊金山和約》第一章“和平”規定的同盟國承認日本國民對日本國及其領海擁有完全主權的領土範圍(即申請加入聯合國的領土範圍)中,不包括第二條日本放棄的領土與第三條日本同意由美國暫時管理並將申請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且由美國管理的領土。即《舊金山和約》規定的日本擁有主權的領土中,不包括台灣及澎湖群島與琉球群島等日本放棄與交聯合國託管的領土。台灣及澎湖群島與琉球群島等島嶼都已經被排除在該條約所承認的日本擁有主權的領土之外。由此可見,《舊金山和約》已經剝奪日本對台灣及澎湖群島與琉球群島等島嶼的所有權利,條約中承認的日本擁有主權的領土不包括歸還中國的台灣及澎湖群島與琉球群島等將交於聯合國託管之領土。日本簽署上述條約表明日本已經認同該條約對日本領土與主權的限定與處置。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人類史上最慘烈的戰爭,先後有六十餘個國家與地區參加,20餘億人口被捲入。《舊金山和約》是一個由冷戰時期的美國主導的以西方國家陣營為主簽署的片面的對日和約,中國因為國共內戰導致的國家分裂而產生的代表權之爭而未被邀請參加和會。作為日本近代以來對外侵略戰爭最大受害者的中國未能出席舊金山市和會,使得為取得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付出了最慘痛代價的中國人民的訴求與利益在和會中沒有得到充分表達與保障,而且還留下了若干後遺症。作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反法西斯聯盟的四大國之二的中國、蘇聯都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對中國人民而言《舊金山和約》作為媾和條約存在合法性問題。所以,儘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通過與日本單獨簽訂和約的方式,變相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至今還認為其是非法的、無效的。
六、結論
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媾和條約,《舊金山和約》承認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明確限定了戰後日本的領土主權範圍,確定了中國對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歸屬。所以,儘管《舊金山和約》存在一些紕漏,如在該條約中,日本宣佈放棄台灣、澎湖群島,卻未寫明將其交還中國等等。但從上述該條約第四章第8條a款的內容來看,這是因為當時在國共內戰、中國國家陷於分裂的狀況下,為避免將台灣及澎湖群島交給哪個代表中國的政府之爭所做的妥協,並非如台獨所說的台灣地位未定。日本政府以限定其領土範圍不包括台灣、澎湖列島、琉球群島的《舊金山和約》作為其侵佔中國釣魚島的國際法依據,更是本末倒置的無稽之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