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說, 美國不但並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而且還反對聯合國通過這個“海洋法公約”——一九八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一百三十票贊成、四票反對、十七票棄權,通過了被譽為當今世界“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就是四個反對國之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迄今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一百六十七個締約方(含歐盟),但美國仍未加入。
美國不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個:其一,美國反對國際管理局理事會的席位設置及大會、理事會第表決機制,認為其不能確保美國在“區域”事項決策中發揮足夠影響;其二、美國反對“審查會議”的功能安排,不滿於《海洋法公約》可以在美國不同意的情况下,就能改變深海采礦制度的結構、向成員國增加新的義務,也反對《海洋法公約》對發達國家向“管理局”企業部提供貸款的比例安排,因為這意味著美國提供的貸款數額最多;其三、美國認為“區域”實行“平行開發制”,使企業部在早期成為一個享有特殊優勢的競爭者,並認為《海洋法公約》賦予了開採者向發展中國家無償轉讓深海采礦技術的“強制性技術轉讓”義務,卻未對發達國家的研發投入給予足夠補償,而“生產限額政策”與自由市場經濟不符,損害美國經濟利益。
總之一句話,美國不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基於維護其海洋霸權利益的考慮,強烈不滿發展中國家首先搶占了為《海洋法公約》提供“藍本”的先機,而最終《海洋法公約》也體現了發展中國家利益需求。這讓美國不滿於自身海洋霸權地位遭到的挑戰和國際海底開發制度霸權優勢的喪失,亦即《海洋法公約》未能滿足美國要做“世界海洋霸主”的意願。這與美國最近宣布退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叫嚷要退出世界貿易組織的心態,如出一轍。
但台灣地區的綠媒及名嘴卻偏要將美國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扯在了一起,這不是“贈慶”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