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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社團條例沖淡二十三條立法?不可
http://www.CRNTT.com   2018-07-25 00:04:15


動用《社團條例》富有積極意義,但絕對不能沖淡二十三條立法的責任與意志。
  中評社香港7月25日電(評論員 鉄舸)日前香港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長基於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8條行使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這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21年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

  此一建議引發香港社會廣泛關注,除了主流輿論的支持以及反對派虛張聲勢的反對之外,還有一種觀點值得警覺:香港的現行法律已足夠應付顛覆行為和謀求分裂國家的行為,香港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例如《社團條例》已經能夠遏制“港獨”,並由此認為二十三條立法並非必要。

  我們認為,特區政府首次動用《社團條例》並有意取締“香港民族黨”是一種富有意義的積極態度,但是這與落實二十三條立法並無矛盾。必須強調的是,絕對不能因為《社團條例》可能對抑制某個“港獨”組織產生一時之效,就沖淡了二十三條立法的責任與意志。

  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為《第二十三條》立法,屬於憲制責任;香港至今未能就此進行立法,表明《香港基本法》的全部條文至今尚未完全實施。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已經超過二十年,但是事關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立法一拖再拖,於法不容,於理不通。

  其次,正是因為二十三條立法遲遲不能實現,導致近年“港獨”氣焰甚囂塵上。“港獨”已經對香港的社會的安定造成了嚴重損害;而一些接受境外政治勢力支持的團體與個人,正是利用這種法律空隙,持續進行對香港社會的深度損害,“佔中”的一些組織者、慫恿者、收受不明資金者至今逍遙法外,這也說明了二十三條立法的緊迫性。

  第三,香港社會經歷“佔中”、“旺角暴亂”的劇烈衝擊,人心思定,港人對於境外政治勢力介入香港製造動亂也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主流民意不再懷疑境外政治勢力在香港的真實存在。因此可以說,香港已經完全具備了進行二十三條立法的社會民意基礎。在香港這個多元社會裡,不能奢望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得到“全民支持”,既然主流民意希望穩定、希望把焦點轉移到經濟發展上來,香港特區政府就應該積極地推動二十三條立法,為發展經濟所需要的社會穩定做出長遠保障,而不應該繼續以“條件不成熟”為由拖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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