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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蔡英文此次出訪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http://www.CRNTT.com   2018-08-01 09:40:02


 
  文章說,自李登輝實施“務實外交”,其中一項內容是“過境外交”後,尤其是在第一次“政黨輪替”,陳水扁上台後,美國對於台灣領導人的“過境外交”,是按照“舒適、安全、便利、尊嚴”等四項原則進行安排。而按照不成文的規定,他們一般不能到訪首都華盛頓,過境地點大致可劃分為四等待遇:一是過境紐約和波士頓;第二等是洛杉磯、舊金山等,那裡有大批華人居住,台方可以舉辦造勢活動;第三等是邁阿密、西雅圖和休斯敦,雖遠離美國政治經濟中心,但依然是本土大城市;最末等就是過境阿拉斯加、夏威夷和關島等非本土甚至是外島國土。

  一般上,是根據當時大西洋“大兩岸”中美兩國及台灣海峽“小兩岸”的關係的時況,作出過境美國城市的安排。因而有時會高到上天,如陳水扁曾經過境紐約並與美國高級政商人物見面;也有“低如地底泥”之時,如李登輝不但不能進入本土,只能在外島關島等地稍為休息,而且還試過不能下飛機,只能乖乖呆在飛機上,等待加油等地勤服務工作做好後,立即飛離,陳水扁也曾因為未能獲得所希望的禮遇,而大生悶氣,導致上演“迷航之旅”的鬧劇。

  如今即使是在《台灣旅行法》已經頒布及正式生效之後,蔡英文此次對美國實施的“過境外交”,仍然未能有所突破,甚至不如陳水扁,而是在二、三等待遇之間:去程是屬於二等地洛杉磯,回程時屬於三等的休斯頓。因而是一個“中等”的待遇,遠不如尚未有《台灣旅行法》的馬英九甚至是陳水扁之紐約,還是“重蹈”此前三次過境美國的洛杉磯、休斯敦、舊金山的“覆轍”,當然,也比曾經的邁阿密、檀香山及關島的“規格”高一些,那也可說是拜《台灣旅行法》之賜。不過,據說美國有內部政策規定,即使是《台灣旅行法》正式實施,但還有“保留”,就是正副“總統”、“行政院長”、“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不能踏足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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