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港澳台居民最新利好大放送!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將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學習、創業、就業和生活的重要文件。
8月16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安部副部長侍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黃柳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龍明彪介紹港澳台居民證件便利化措施,並答記者問。
本《辦法》總共21條,規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
申領條件、證件功能、持證人權益、證件製作、申領程序、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為港澳台居民申領居住證提供了法律依據。
《辦法》並就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規定了在內地(大陸)享受:
3項權利
6項基本公共服務
9項便利的政策措施
趕緊一起來看看,哪些情況符合辦理條件吧!
哪些港澳台居民可以申領居住證?
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意願,可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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