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發布內容須“存檔”
對於健全網絡直播服務監管工作機制,《通知》作出明確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許可範圍開展業務,不得利用直播服務製作、複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要求建立內容審核、信息過濾、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制度,建立7×24小時應急響應機制。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記錄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並保存一定期限。對自身不具備存儲能力且不購買存儲服務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務。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査取證,並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