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居住權”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嚴躍進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居住權”的規定來看,其明確給予了界定,強調了合同約定的契約精神。類似規定有助於未來在三個領域實現更好的保障,包括租賃權、住房保障權、以房養老居住權等方面。後續在租賃住房、保障房和以房養老等項目上,落地可能性很大,也能夠實現人人都支持此類新市場的改革和發展。
王龍國指出,現在新提的“居住權”包括“占有”“使用”兩項權能。居住權就是為了解決現在社會上沒有房屋但又需要居住的這部分人的問題,這些人雖然沒有房屋產權,但他們因為合同約定或其他原因而居住在某個房屋裡,法律要規定他們有居住的權利,否則,這部分人將沒有合法的居住場所。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市場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草案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租賃期間屆滿,住房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對此,李文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世界上其他國家對承租權的表述也是類似的,過去我們國家已經有優先承租權的規定,而這次是寫入民法典。”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指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優先承租權並不會對下一個租期的租金有強制性約束,所以這項規定對租金上漲的影響有限。”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