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2012年11月份至2015年2月份,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497.28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5萬元人民幣。
廣東籍唐某分拆逃匯案。2016年1月份至10月份,唐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68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7.76萬英鎊。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0萬元人民幣。
安徽籍盧某分拆逃匯案。2016年9月份至2017年6月份,盧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88.68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8.3萬元人民幣。
(來源: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