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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9月17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同志,請問投案自首是到這裡嗎?我要向組織交代問題。”2018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移民局後扶股股長張某某走進縣紀委監委投案自首。
4月11日,建寧縣紀委監委在調查縣移民局原辦公室主任兼出納黃某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過程中,發現了張某某夥同黃某某侵吞公款的問題線索。隨後,縣紀委監委對該問題進行初核。沒成想,幾天後張某某主動前來,向組織交代問題。
“張某某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但已涉嫌職務違法,既是主動投案,說明她有悔過自新之意,讓她就自己的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更能從內心深刻反省,交代問題,認識錯誤。” 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鄧軍安說。
“此前我們已經掌握了部分證據,這次先採取口頭告知方式要求張某某進行陳述,如果她的陳述與已掌握的情況不符,我們再對其出具書面通知。”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何升高解釋說:“書面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調查人此時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陳述的,則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按照規定,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來行使,不能委托給其他機關、個人行使。4月17日,調查人員將張某某帶到談話室,向其出示了工作證和談話通知書,並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待張某某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後要求其開始陳述,並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我會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陳述全部問題,這是我事先寫好的書面材料和要退繳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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