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8日電/馬女士經過路邊違法停車間隙從人行道騎行至機動車道時,被付先生駕駛的機動車撞傷。事發後,她將付先生、違法停車車主李先生、劉女士及三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共計32萬餘元。近日,朝陽法院一審認定事故各方均有過錯,確定李先生、劉女士各按照20%的比例賠償,付先生按照30%的比例賠償,判決付先生、李先生和劉女士的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範圍內各方均賠償馬女士損失6.1萬元,三者險部分按比例賠償共7.2萬元。
騎車人構成十級傷殘
2017年3月31日14時許,在朝陽區北苑東路T10006號路燈杆處,付先生駕車由北向南行駛,馬女士從違法停放的劉女士和李先生的車輛中間進入機動車道,付先生車輛前部與馬女士自行車前輪接觸後,馬女士倒地受傷。交通隊以馬女士的交通方式無法確定、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為由未認定事故責任。經診斷,馬女士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度,複雜性尿路感染,住院4次進行高壓氧治療,醫療費12萬餘元,其中付先生墊付了5.5萬元。經傷情鑒定,馬女士構成十級傷殘。
付先生認為,事發時其車輛正常行駛,無法預測到馬女士會由人行便道進入機動車道,兩輛違法停車車輛遮擋視線,也遮擋馬女士的路線,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辯稱,其停車的路邊沒有禁止停車標誌,馬女士車速過快,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劉女士也稱其路邊沒有禁止停車標誌,路邊停了很多車,到現在該路段也停著很多車,附近又沒有停車場,其車只能停在那裡。
而保險公司表示,事發時付先生車輛處於正常行駛狀態,馬女士忽然來到機動車道,付先生本身沒有過錯。李先生的車輛雖然違法停放,但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故公司僅應在交強險無責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方機動車均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隊雖未認定事故責任,但從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發情況和付先生提交的視頻資料看,馬女士騎行自行車進入機動車道,李先生、劉女士在路邊違法停車,會遮擋機動車道上駕駛員的視線,付先生未謹慎駕駛車輛,各方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付先生、李先生、劉女士三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內賠償,交強險外根據各方過錯程度,法院確定李先生、劉女士各按照20%的比例賠償,付先生按照30%的比例賠償。
最終,法院連同付先生墊付的費用一並處理,馬女士共計獲得25萬餘元賠償款。
(來源:千龍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