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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不在籍投票只適用於“公投”並不公平
http://www.CRNTT.com   2018-10-23 14:44:27


 
  就此,國民黨曾經提出“不在藉投票”問題,讓不能離開崗位或返回原籍地,甚至在台灣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選民,可以透過“不在藉投票”,行使其公民權利。這既是堅定壯大己方的“法寶”,但更是民主制度全面深化發展所需,讓所有選民都可以享受公民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

  所謂“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由於此種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因此亦可稱之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韓國、新西蘭、冰島、加拿大、丹麥、瑞典、愛爾蘭、以色列、西班牙、芬蘭、菲律賓、馬來西亞等九十二個國家實施,並將之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神聖的投票參政權利。“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是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的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是指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的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種稱為“移轉投票”,是指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的選舉區投票。這種方式除少數國家採用外,一般並不常見。基本而言,在眾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訊投票”最常被民主國家所廣泛採用。

  據說,在台灣地區的一千七百多萬符合資格的選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萬人長年或在選舉期間並不在原籍。其一是台灣青年到海外讀書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定居;其二是從台灣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灣當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駐外人員及援外人員;其四是到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投資的台商、台幹及其眷屬;其五是到海外旅遊、就讀、經商的民眾。另外,還有前往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依親的台灣中南部選民,在投票當日未能趕回原籍地,及約數十萬人的軍人和警察,在投票當日因執行任務不能離崗。而按照台灣地區的選舉制度,投票人必須在法定的投票日,親自前往指定的投票所,憑國民身份証和“投票通知書”領取選票當場行使投票權。因此,在每次選票中,就有上述的幾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趕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棄選舉。從選舉權的價值來看,起碼是未能全面落實全體“國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而且,由於有約三成的選民未能參與投票,這就使他們成了可能會左右選舉結果的“關鍵少數」。其中在大陸地區的選民最多,據說有二百多萬人,約佔選民總數的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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