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選會”。(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1月13日電(記者 楊騰凱)2018縣市首長九合一選舉即將於24日登場,“中央選舉委員會”13日透過新聞稿發布選舉期間4大規範,並強調,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道、散布、評論或引述。亦即從14日開始,不得再有民調發布。
由於民調即將封關,今天有大量民調出現,趕搭最後一班列車。
選舉期間4大規範,包括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競選宣傳活動、媒體報道應公正、宣傳品張貼限於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除經縣市政府公告外,不得於公共設施立競選廣告物。
中選委會新聞稿全文: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3)日表示,107年(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名單經公告後,翌日即進入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有15天(11月9日至11月23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有10天(11月14日至11月23日),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有5天(11月19日至11月23日)。
“中選會”提醒,在競選活動期間,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選罷法對於政府機關、選舉人、候選人及媒體都有相關規範,請大家務必遵守,避免觸法,相關規範如下:
一、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二、媒體方面,廣播電視事業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道;對於提供時段供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也應秉持此原則;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時,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候選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之張貼,限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事處及宣傳車輛。
四、政黨及任何人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政黨使用之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在民調發布方面,“中選會”說明,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之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道、散布、評論或引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