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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公文。(照片:取自柯牧洲臉書) |
中評社台北11月13日電(記者 楊騰凱)陸方自9月1日起發“台灣居民居住證”給台胞,編碼形式採18碼,可使就學、金融、經濟、生活各方面更為便利。不過,“交通部觀光局”近日發公文給台灣旅行業者,要求不得配合陸方招攬台灣民眾至中國大陸辦居住證,原因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否則可罰新台幣15萬元,情節重大還可以廢止營業執照。
台灣觀光發展協會副理事長柯牧洲13日也在臉書發文批,台商辦不辦理台胞居住證,怎麼會要求旅行社禁止配合呢?拿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來威嚇旅行公會,似乎也違反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
旅行業者收到的公文內容:
主旨: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旅行業者不得配合陸方招攬台灣民眾至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敬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2018年)11月8日觀業字第1070100484號函轉大陸旅行委員會107年(2018年)10月25日陸法字第1070052098號函辦理。
2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台灣人民進入中國大陸,不得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旅行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3 .查中國大陸自本(107)年(2018年)9月1日起核發我在陸民眾“居住證”,依前揭法規,旅行業者若配合陸方招攬台灣民眾至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涉違法情事者,將依法查處,旅行業者不得從事此類行為,以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權益,並免業者觸法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