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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分類防治有據可依
http://www.CRNTT.com   2018-11-14 14:43:14


 
  《辦法》對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工作程序進行規定。規定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學校處理校外欺凌事件時,應及時聯繫欺凌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請求協助調查。

  根據《辦法》,學校可以根據欺凌者實施欺凌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採取懲戒方式。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辦法》規定,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欺凌者違法的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政府職責未落實將被追責

  《辦法》強調,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

  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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