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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監察法】初核要找准問題關鍵點
http://www.CRNTT.com   2018-11-18 11:31:25


 

  【解讀】

  監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規定本條內容的主要目的,就是規範初步核實的程序,明確開展初步核實工作的具體要求,確保初步核實工作順利開展,使調查工作始終處於主動地位。比如本案例中,該縣紀委監委就是通過圍繞A某涉嫌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初核,從而進一步獲取了更加充分的證據、掌握了立案的主動權,為正式立案後的審查調查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初核工作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首先,要明確初步核實工作的定位。初步核實是指紀委監委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甚至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初步核實是紀委監委開展調查的重要環節,初步核實過程中所查明的有無違法犯罪事實情況和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能否立案調查的重要依據,是為案件調查奠定一定基礎、站穩“第一個台階”。因此,開展初步核實前,要對問題線索匯總梳理、充分研判,找准關鍵的問題和問題的關鍵點。對於一個監督對象存在若干類別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以其性質嚴重、需要追究其紀律法律責任的問題為重點進行分析研判,同時要看這些重點問題的關鍵證據環節是否具備取證條件。比如說,是否可以提審在押人員細化原來的交代內容,進一步明確相關時間、地點、人物、場景,一方面是為了固定證據、細化證據,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盡可能地拉長證據鏈條,從中尋找可以佐證該在押人員交代內容的證據,增強證據的整體證明效力。再比如說,是否可以按程序提請有權機關對有關涉案人員的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房產情況進行查詢,以核實相關財產情況與問題線索中反映的情況是否相符,從而使相關問題線索由“單證”變為“多證”,最終達到能夠認定事實的程度。本案例中的該縣紀委監委初核工作組,在面對A某涉及的較多問題線索時,不是盲目地到處開展取證工作,而是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有所選擇、有的放矢,緊緊圍繞在押人員交代的問題和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進行重點核查,既把握住了關鍵問題,也節省了工作時間,因此取得了較好的初核效果。

  其次,要明確初步核實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紀委監委開展初步核實,必須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批,重要的應報上級領導批准。經批准後,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範圍和程序等,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核查組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範圍和性質來確定,對於案情複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應適當增配人員。初步核實方案應當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紀委監委負責人審批。本案例中的縣紀委監委雖然掌握的A某問題線索很多而且內容較實、可查性強,但其並沒有一呼而上、只關注實體而忽略程序,該履行的程序均嚴格履行到位,確保了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與此同時,初核工作組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專門成立臨時黨支部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再次,要明確初步核實的任務和方法。初核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為了查清部分問題事實,並不是要查清全部問題事實。因此,初核工作中,核查組既要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收集證據、查清事實,更要注意保密,盡量縮小影響,選擇可控範圍內的事項取證。特別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層級的領導幹部,如果初核工作稍有不慎出現偏差,不僅會給後續的調查工作帶來困難,而且還會產生不良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因此初核工作必須嚴格保密、加強政治領導,並按法定程序開展。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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