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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 能否降藥價?
http://www.CRNTT.com   2018-11-19 16:16:01


  中評社北京11月19日電/近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試點方案》通過,這次組織的集中採購主要是以完善帶量採購方法換取更優惠的價格,對於消除醫院“二次議價”空間、規範評標專家行為、促進評標過程規範化等具有重大作用。而要將國家組織的集中帶量採購落到實處,則需要“三醫”聯動,同步配套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改革、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藥品流通體制改革,並鼓勵藥品創新發展,不斷提升藥品質量,推動合理藥價形成。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試點方案》,國家組織的藥品集中採購是什麼?推行國家集中採購的目的是什麼?對老百姓來說有什麼好處?記者採訪了國家衛健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傅鴻鵬、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醫改專家魏子檸。

  問:跟現行的集中採購有何區別?

  目前,對臨床使用量較大、採購金額較高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我國實行的是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採購辦法。國家組織的集中採購與現行政策有何不同?

  傅鴻鵬說,國家這次組織的集中採購主要是以完善帶量採購方法換取更優惠的價格。帶量採購是在集中採購的基礎上提出的,指的是在藥品集中採購過程中開展招投標或談判議價時,要明確採購數量,讓企業針對具體的藥品數量報價。這種明確採購量的採購方法被稱為帶量採購,也是我國多年來藥品採購一直爭取達到的目標。

  帶量採購有三大優勢:一是帶量採購有確定的商品數量要求,買賣雙方可以針對交易細節開展談判。與不帶量的集中採購相比,帶量可以給藥品企業明確的銷售承諾和預期,方便企業安排生產和銷售,控制成本,從而可以給出更優惠的價格,讓患者獲得更多收益;二是可減少藥品購銷過程中的灰色空間。帶量的同時意味著該批量藥品供應企業的確定性,並且確保採購結果落實。目前實行的藥品集中採購在招投標階段缺乏明確的用量要求,中標並不意味著有銷量,醫院仍然具有自主選擇權。因此企業可能要“二次公關”、醫院可以“二次議價”,嚴重的會使中標結果形同虛設。實施帶量採購則意味著通過招投標可以直接簽署購銷合同,實現招采合一,消除灰色空間,因此意義重大;三是有助於推動藥品採購流程的完善。藥品招投標中,評標專家主體是醫生。在存在“二次議價”空間時,為尋求醫院補償的有效渠道,存在主觀上預留價格空間以備再議的動機。消除“二次議價”空間,可以反過來規範評標專家的行為,促進評標過程的規範化。

  魏子檸指出,帶量採購是國際通行做法,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是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的常用方法。實踐證明,採購組織越集中,交易成本節約越明顯,帶量採購降價效果越明顯。這一做法,在我國的香港地區也已經運用多年,目前在內地還處於起步階段。2015年以來,有些地區進行了有益嘗試。

  11月15日,經國家醫保局同意,《4+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文件》(下稱“4+7”文件)在上海陽光醫藥採購網正式發布。按照文件公布的各地採購量,是“4+7”地區根據2017年同品種採購量,按照60%—70%的比例核算而定的。魏子檸認為,承諾用量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誘惑,有利於提升藥品質量,提高行業集中度,降低百姓用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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