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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砍殺小學生案:被告手段殘暴依法嚴懲
http://www.CRNTT.com   2018-12-06 14:39:43


  中評社北京12月6日電/2018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一川及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黃一川因工作不順等原因,自認為遭到“欺辱”“傷害”,遂產生殺害兒童以洩私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黃一川來滬。同月12日,黃一川在超市購買了不銹鋼斬切刀。黃一川通過多次實地觀察,決定以上海市徐匯區浦北路380號世界外國語小學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同月28日上午8時許,黃一川攜帶藏有上述斬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國語小學校門附近進行窺探,伺機對該校學生進行砍殺。中午11時30分許,該校學生放學,黃一川尾隨該校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砍殺行為,造成譚某某、費某某死亡,金某某、譚某某母親張某某輕傷。行凶後,黃一川在群眾和安保人員的圍堵下被當場抓獲。經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司法鑒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綜上,公訴機關認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輕傷、1名成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黃一川殺人動機極其險惡,以小學生為殘害對象,蓄謀已久,周密策劃,反覆踩點,並專門購置殺人工具,犯罪手段極其殘暴,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一川,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發表了質證、辯論意見。法庭還依被害人方的申請,通知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出庭對鑒定情況進行了說明,並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詢問。被告人黃一川進行了最後陳述。

  當日下午1時20分,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協委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親屬、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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