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對網貸機構退出工作的時間點做了明確的要求,例如,網貸機構應當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後十日內通知出借人,并在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公告;網貸機構最遲應在啓動退出工作後三十日內完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編制。
北京一家網貸平台負責人向記者確認已經收到上述“指引”。但他同時表示,因為平台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他擔心“想退、能退,而不敢退”。
這并不是他一人的顧慮,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教授武長海表示,當時大多數平台都存在自融、資金池的問題。
那麼,申請良性退出,監管機構介入後平台豈不是自報問題,反倒成了取證過程?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新刑事訴訟法確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原則,在簽署具結書後,有些輕微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不按照犯罪處理。
也就是說,對於涉嫌自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平台,如果處置得當,歸還到位,沒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性,P2P平台的實控人和全體高管有機會不按照犯罪處理,或從輕、減輕處理。
這段話也被一位檢察官證實,他透露:“有的P2P案件到了法院,雖然平台尚存一些問題,但性質仍然往合法、合規方向努力,我們不把他作為犯罪處理,對創新行為的打擊和保護要進行很好的權衡”。
實際上,最終警方決定對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可溯金融不予立案,就是很好的例子。這也是警方首次對P2P網貸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此前,多數P2P平台均以違反刑法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處理,而在可溯金融的警方通報中,可以發現公安機關據以“不立案決定”的要點至少包括:未發現公司有設立資金池產生資金沉澱、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