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判決書顯示,原告起訴超市銷售的打火機侵害了外觀設計專利“打火機砂輪架(X2)”。經法院查明,被控侵權產品為一種砂輪打火機,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屬於同一類別,經對比,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3000元。
第三份判決書顯示,原告起訴被告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打火機風罩(X2)”。法院判決,被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3000元。
第四份判決書顯示,原告起訴被告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打火機(X2)”。法院判決被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3000元。
21日下午,郭先生等人的代理律師華律師說,他一共代理了13個被告商店,每戶都有4個案件,最終判決結果也都類似,都需賠償1.2萬多元。“這些案子都是相同的案由,據我了解,法院一共收到了160多個案子,原告是同一家公司,涉及40多家商戶。”
華律師認為,如果是為了正當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提醒警告,讓商鋪停止銷售。但這個案子沒有任何通知,而是直接起訴,可能是惡意訴訟。“部分委托人已經准備上訴,現在正在准備上訴資料。”
(來源: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