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7日電/2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電話營銷行為管理的公告表示,保健食品經營者以電話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公告同時指出,消費者發現保健食品違法違規電話營銷行為的,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電話營銷監測和消費者投訴等情況,把有重大違規行為的保健食品電話營銷舉辦者、品種納入監管“黑名單”,相關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告原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
生產經營企業電話營銷行為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32號〕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13部門聯合印發的《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工信部聯信管〔2018〕138號,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自2018年7月起,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為期一年半的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為配合本次行動,現就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電話營銷行為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照《行動方案》要求,認真開展電話營銷行為自查自糾。保健食品經營者以電話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電話營銷的保健食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中誇大功能範圍,進行虛假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