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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實踐重點
http://www.CRNTT.com   2019-01-05 08:29:12


 
  優化清單結構。首先,與現行法律法規銜接方面,清單正文不再逐條列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事項,具體相關法律措施以清單附件形式列出,市場主體可以從附件中一目了然地了解涉及市場准入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規條目。其次,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銜接方面,《清單(2018年版)》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直接納入,但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修訂調整的7條措施作為附件列出,其他措施不再逐條列出。第三,與地方法律法規銜接方面,在清單中增設“地方性許可措施”欄目,將少量全國性管理措施未涵蓋、符合清單定位且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按照相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納入,在體現地區差異性的同時,進一步提升了清單的完備性。第四,與新領域、新業務准入管理銜接方面,“禁止准入類”新增了兩項針對當前金融領域、互聯網領域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准入管理,分別是“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和“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這是為防範在新領域出現監管空白從而導致重大風險的必要措施。第五,《清單(2018年版)》保留了對特殊情況下啟動市場准入限制的權限,明確因特殊原因需採取臨時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作為特別事項條款,實時列入清單。

  與此前相比,《清單(2018年版)》更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還要在實踐中更好實現其與現行准入管理制度的合理銜接,發揮積極作用。

  “清單”與“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

  文章表示,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涉及面寬、調整利益關係複雜,“清單”和“機制”設計不可能一步到位,從試點到全面實施,有可能遇到更多更複雜的問題,還需在實踐中進一步磨合與優化。

  優化“清單”。負面清單要通過“一張清單”列出所有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以及限制的具體措施,由於目前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地方許可事項等一直處於動態調整中,作為清單條目依據的法律法規的調整修改也很難及時跟上,加之需要新設的事項不斷出現,清單必須保持動態調整。因此,根據清單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開展對清單的“減”“補”“改”,把不符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定位的事項删除,把與清單定位相符且現行有效的事項補充進來,對已列入清單但根據改革發展形勢需要加嚴或放鬆准入的作相應調整,將是一項常態化工作。

  優化“機制”。要進一步探索負面清單落地的多種操作途徑,在准入機制、審批體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積極探索。重點在“兩改”:一是改市場准入的管理方式,把准入方式從傳統的審批制逐步過渡到主要按條件、按程序准入;二是改市場准入後的監管方式,以准入環節生成的各種信息為基礎,逐步建立主要以信用為核心、充分運用大數據監管的方式,改變過去被動監管、運動式監管的情況。

  總而言之,此次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將在實踐中進一步優化“清單”與“機制”,逐步並最終解決各種形式的市場准入壁壘,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市場准入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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