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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政策在中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崛起,對深化國企改革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契機。 |
中評社北京1月11日電/當前,人們已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確立競爭政策在經濟政策體系中基礎性地位的重要性。多年來,經濟發展、社會轉型、法治建設等方面取得的進展,已經為中國實現競爭政策優先打下了基礎,也為競爭政策的後續推進提供了可能。可以預見,競爭政策價值體系將被納入更多的經濟社會政策,競爭理念也將日益深入地影響這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在此背景下,國有企業應主動適應這一重要變化。
經濟日報發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國企研究室主任、研究員項安波文章分析,一方面,經濟政策體系已經開始從過去“以產業政策為主導”向“以競爭政策為基礎”轉型。這使國有企業從過去的產業政策實施主要工具和主要作用對象,變為平等接受競爭政策規制的市場主體,面臨市場競爭的挑戰。這更有利於提升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率,也更有利於國有企業提升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另一方面,以競爭中立制度在國際經貿治理領域的興起為標誌,國際競爭新規則對國有企業參與商業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國有企業“走出去”進程加快、“一帶一路”建設不斷推進,國企面臨著越來越多的來自國際競爭規則的新挑戰。要更好應對外部衝擊、更順利地“走出去”,就需要在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礎上,秉持“價值中立”原則,認真考慮應對一些國際協議的國企條款帶來的挑戰,並對其做出及時響應和主動調整。更好借鑒其有益部分,對內促進國企改革和完善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對外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和發展空間。
文章認為,基於以上情況,國有企業必須看到這一重大政策環境調整,主動適應國際國內“競爭中立”的政策取向。具體來看,“競爭中立”指政府秉持中立態度、保證政策中性(包括稅收中立、債務中立、規則中立等),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在盡可能保證與承擔的社會義務相一致的情況下,各類企業受到相似競爭規則的約束,不受外來因素干擾開展公平競爭。還要看到,“競爭中立”並不要求國企在競爭中主動謙讓,國企可以正常參與競爭、追求利潤,同時還需維持正常的商業回報率,只是不得利用“國有”身份謀求額外好處。這適合中國現階段國企眾多、國資龐大、布局廣泛的現實國情,使我們可以從容調整、逐步完善。
在此背景下,各地政府有必要秉持以“保證各種類型企業公平競爭”為核心理念的競爭中立原則,構建容納國企並使其發揮良性作用的競爭政策體系,使國企與其他類型企業平等接受競爭規則的約束。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倡導的“競爭中立”應回歸其保證國企和私企公平競爭的本源屬性,是真正不偏不倚的“競爭中立”。我們的競爭中立政策,要既能促進國內的公平競爭,又能接軌國際競爭規則,同時也要避免國際上針對國有企業的競爭限制和另外一種形式的“所有制歧視”。
文章指出,應該看到,競爭政策在中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崛起,對深化國企改革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契機。推動國企向適應競爭政策的方向調整,一個根本性措施就是持續深化改革,破除制約競爭、影響公平的政策和體制障礙,重點是實現“政策競爭中性、企業公平競爭”,對內更好促進公平競爭,對外亦有利於企業培育全球競爭力。
一是提升改革目標。鑒於國有資本“全民所有”的基本屬性,國企改革必須超越本位目標,這樣才能更好地與競爭政策提升整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一致起來。因此,國企改革需要適應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經濟環境和政策環境,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以提升國民經濟整體效率和國家經濟競爭力為目標,以提升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構建協調發展的經濟格局,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二是突出改革重點。新一輪國企改革的兩大重點——“管資本”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與國資管理體制改革相關。但目前“管資本”方面還缺乏突破性進展,對混改企業的管理沿襲傳統監管體制,也制約了混改的深入推進。因此,有必要及時將國企改革的重點轉向以“管資本”為主完善國資管理體制。只有通過“管資本”和重構國有資本管理體制,才有可能使微觀企業居於公平競爭地位。
三是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以競爭政策保證各類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從利用國有企業向利用國有資本轉變,構建更加系統、明確的國家所有權政策體系,按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處理政企關係。
當前,得益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推進,國有企業改善了經營績效,為主動推進改革、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國企改革的任務仍然繁重而艱巨,參與公平競爭的挑戰真實而巨大。對此,國有企業應緊抓時機,更主動地深化改革、更公平地參與競爭,以實質性、突破性進展,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新動能、釋放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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