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4日電/激情購房導致的退定金糾紛時有發生,以後這個問題在東莞有解了。
東莞於近日宣布,從今年3月1日起, 買家在樓盤認購後,“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也就是說,以後大家在東莞買房也可以像在網上購物時一樣,在規定期限內可以提出“無理由解除認購書和退回定金”。
注意到,東莞也是國內目前唯一出台“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兩個自然日內可退定金
在經過6個多月的的公示之後,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式對外發布了《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了解到,這份《通知》包含了以下兩個要點:
一、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可退定金
現根據《通知》,購房者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不含簽訂當日,下同)要求解除認購書退回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退還。值得注意的是,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出示並解釋將來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應清楚了解主要條款及相關合同風險。兩個自然日後,購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內容為理由要求解除認購書。這要求購房者在東莞購房時需先了解清楚所購樓盤的情況以及自身是否符合購房要求,還需要了解銀行最新貸款動態和放款要求。
如若購房者在了解上述情況後仍然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有權解除本認購書。開發商解除本認購書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經書面通知送達購房者後,開發商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給他人。
二、開發商不能按時簽約,需返還購房者雙倍定金
開發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購房者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有權解除本認購書。購房者解除本認購書的,開發商需要雙倍返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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