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0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擴大對民營企業的有效金融供給,完善對民營企業的紓困政策措施。
經濟日報發表記者梁睿評論文章表示,對於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有關金融機構之所以會出現“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等問題,與其制度設計有關。很多銀行為了防範信貸人員與民企客戶“裡應外合”聯手套取貸款,造成壞賬,採取了以結果為導向的嚴格考核制度,一筆貸款逾期收不回來,信貸人員不僅獎金泡湯,還得背很長一段時間的黑鍋。
由於這種結果導向的考核難以把因道德風險造成的損失和因不可預測客觀因素造成的呆壞賬區分開來,很多銀行基層工作人員在服務民營企業時面臨難以預測的後果,積極性自然也就不高。
對於由此造成的“不敢貸、不願貸”問題,《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設立內部問責申訴通道,為盡職免責提供機制保障”等。
文章分析,所謂“盡職免責”,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在貸前調查、信用審批、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環節完全盡到了相關責任,得到貸款的民營企業依然由於天災人禍等因素還不上貸,但由於這不是正常經驗可以判斷預測的,對於該筆壞賬,應免去相關人員承擔的責任。
不過,在實踐中,由於“盡職免責”的認定主要在當事銀行,容易出現標準不統一、認定不清晰、尺度時鬆時緊等情況。比如,哪些因素是真正的天災人禍,哪些是工作不到位沒有預見,往往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一旦信貸不良率升高,很多銀行又會回到以結果論英雄的老路上。
因此,為了“盡職免責”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監管部門應著手制定相關細化標準,對於未盡責任需要追責的情況盡量列出負面清單,如果沒有觸及這些負面情況,則應認定為相關工作人員已經盡職,從而免責。把提高民營企業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有效分解到基層,對於工作經驗不足造成的失誤也要根據情況減輕或免除相關處罰。
同時,為了打消基層銀行工作人員的顧慮,也要進一步強化機制建設。比如,對於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可以嘗試建立區域性、跨金融機構的仲裁組織,使基層工作人員有說理的地方,從而有效破解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問題,將“擴大對民營企業的有效金融供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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