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0日電/《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首次開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強調,立法目的非常清晰,是禁止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在判斷個案是否觸犯法例時,政府亦會以這些原則作基礎,市民如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是絕對不需要擔心的,亦不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對於有反對派質疑,侮辱的定義含糊,聶德權回應稱,現時不少法例都有使用侮辱或類似的詞語,相信法庭有累積相關經驗。
《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開會,建制派“班長”廖長江以35票贊成、23票反對,當選委員會主席,民建聯張國鈞以同樣票數當選副主席。聶德權簡介條例草案指,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聶德權強調,對於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條例草案》需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條例草案》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本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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