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7日電/新世紀以來,人工智能發展很快,無人駕駛、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更新迭代,帶來新產業蓬勃發展、新業態層出不窮,給人類生活帶來大便利。但新技術是也雙刃劍,新產業也隱含新風險。對此,如霍金生前說人工智能:一方面,它極大的方便了人們的生活與工作,“人工智能甚至可幫助根除長期存在的社會挑戰,比如疾病和貧困等”。另一方面,由於人工智能的發展蘊涵著不可控性的危險,“人類必須建立有效機制,盡早識別威脅所在,防止新科技(人工智能)對人類帶來的威脅進一步上升。”
在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認為,需平衡創新激勵與風險規制,建議通過立法規範應用過程。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邵志清代表表示,當社會行為主體中出現“人工智能”這個新門類,應該明確人工智能與自然人的行為劃分。當人工智能“犯了錯”,智能機器人的使用者、製造者和機器人本身都要承擔相應責任,但這些法律責任應進行嚴格的區分。2015年7月曾發生德國大眾公司的機器人“殺人事件”,一名工作人員被正在安裝的機器人突然抓起重重摔向金屬板而不治身亡。邵志清認為,“傳統刑法領域只有自然人才是刑法規制的主體,然而在人工智能應用場景下,很多機器成為了主體。”現有法律已經難以規範此類問題,需要對人工智能的應用場景管理進行立法。他建議,人工智能應用場景的管理應重點圍繞倫理道德、資源獲取、主體認定、行為認定、責任劃分等方面進行立法,讓人工智能服務造福而不是困擾危害人類社會。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人們要在認識新技術的積極作用同時,也要對其危害一面作精准研判,並妥善應對,如此方可充分用其利而消其害。對此,早在1950年出版的美國著名科幻小說家艾薩克•阿西莫夫撰寫的《我,機器人》小說中,就提出了著名的“機器人三大定律”:第一定律,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個體,或者目睹人類個體將遭受危險而袖手旁觀;第二定律,機器人必須服從人給予它的命令,當該命令與第一定律衝突時例外;第三定律,機器人在不違反第一、第二定律的情況下要盡可能保護自己的生存。總之,要讓機器人完全處於人類的控制之下,以防止其出現越規行為。此後,這“三大定律”不斷激發出對於人工智能安全性的新思考。
為此,當今許多國家在發展人工智能的同時,,也啟動了相關的立法立規。我國於2017年7 月也發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在強調要構築我國人工智能發展先發優勢的同時,也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休系。不過,近年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很快,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工作。全國人大代表陳力說,科技發展離不開法制保障,而從目前來看,我國科技法體系呈現出一定的滯後性。因此,今年兩會他提交的議案,建議修改現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
全國人大首場記者會傳出信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一些與人工智能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如數字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列入本屆五年的立法規劃;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的立法,亦將列入抓緊研究項目。這表明人工智能也將有法可依,在法制保障下更好地趨利避害,引導和規範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更好的推動社會發展,為人民造福。
來源:東方網 作者:江曾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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