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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3-18 10:16:06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幹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五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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