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5日電/一家企業在下鄉過程中向一個村子租用了1000多畝地準備建設狩獵場項目。現實情況卻是借鄉村旅遊的名義大搞房地產開發,興建別墅出售。隨著房地產市場整體呈現下行態勢,很多別墅銷售不佳,企業難以收回投資成本,農民也因此無法收到土地租金。最終,該項目的投資者先後換了三撥,狩獵場沒有建成,爛尾現狀依然無法改觀。
東方網發表時評人楊玉龍文章表示,一定意義而言,“資本下鄉”有著積極意義,正如媒體報道,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著中國鄉村產業的形態和質量,激發了發展活力,讓肥沃的農村土地綻放出發展新芽。不過,誠如新聞報道,有的社會資本下鄉“心術不正”,乃至偏離正常軌道,這不僅損害了農民利益,又給農村留下諸多後遺症,比如,環境問題等等。
應該說,“資本下鄉”一方面國家政策支持,比如,中央相關文件多次提出,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下鄉,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解決農業發展資金瓶頸問題;另一方面農村群眾也歡迎,畢竟,農業強起來、生活富起來、農村美起來,是廣大農民群眾的期盼。但更為重要的是“資本下鄉”能走正道,起到正向作用。
文章認為,警惕“資本下鄉”偏離正常軌道,首先,地方政府當履行好責任,甚至要築牢政策“防火墻”。此前,媒體對此就指出,既防止資本下鄉跑馬圈地,又防止“毀約棄耕”等傷農、擠農現象,要結合農村發展實際,不能一味貪大求快、大包大攬……各級政府唯有對“資本下鄉”真正把好關,將心術不正者拒之千里,才能為農村迎來“好資本”。
其次,應尊重農民的意願。更或言之,防範資本下鄉“熱投資、冷農民”。比如,一份圍繞四川省工商資本下鄉的調研數據顯示,約有66.7%的人認為,工商資本下鄉並沒有使自己家庭的經濟狀況得到明顯改善。也就不難想象,這樣的“資本下鄉”與農民的意願契合度低。故此,讓農民擁有“知情權、選擇權、表決權、質詢權”至關重要。
再者,需要政策的不斷完備。對此,有專家就建議,“相關政策應該嚴格設置一些准入條件,讓投資者在掙錢的同時,與當地農民分享收益,努力實現相關企業與農民共贏。”同時,筆者以為,在完善相關政策的同時,更有必要對其加強宣傳,使政策更深入人心,進而讓政策執行力更強,實現投資者、下鄉企業與當地農民形達成利益共同體。
總之,“資本下鄉”走正道,才能真正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實施,廣大人民群眾才能真正滿意。近些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斷鼓勵“資本下鄉”,這對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是巨大的政策紅利。因此,就更須認識到,必須結合農村發展實際,充分尊重農業農村發展規律,以及農民意願,“資本下鄉”才會紅紅火火,實現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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