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說,該修正條文草案第七項還規定了“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再綜觀該草案全部的文字,完全看不到“中華民國”,只見“台灣”和“主權國家”。由此可知,該草案所稱之“主權國家”和“國家安全”,應皆不是“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中華民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明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明確揭示立法目的在於規範“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兩岸和平協議”、“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和“結束敵對狀態”等,既無關乎人民之往來,自也無所謂衍生法律事件,實不應將簽訂該等協議的程序定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
事實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所制定,配套建構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而國家尚未統一前的法理狀態。因此,“憲法”已界定兩岸間不涉及“主權國家地位”的問題,因為“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中國大陸。再說,“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是執政者違憲硬幹才做得到的事情,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則更顯得突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