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說,公投主文是否白話易懂,“有時候連我這個念法律、哈佛畢業的都不是很懂”,這樣就不是好的公投案;公投通過或不通後的效果如何,也要讓正反方、專家學者在選舉公報中講清楚,這些都是技術層面的問題。
吳志揚表示,公投是否與選舉合併舉行,過去有很多討論,合併能節省社會成本,若單獨舉辦公投,投票率會很低,因為一般人懶得去投,極端意見的人比較激情,“出來的結果就很難控制”,難以真正反應民意。
據中央社報道,“立法院”現有的公投法修正草案版本,包括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呂孫綾、林靜儀、李俊俋、段宜康、施義芳、陳瑩、賴瑞隆、郭正亮、陳靜敏、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及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許毓仁、李彥秀,及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團等,共16個版本。
公投法第23條規定,公投案公告成立1個月起到6個月內,若遇有“全國性選舉”,公投“應”合併舉行;有“立委”提案,公投要與大選脫鉤,包括林靜儀、段宜康、陳靜敏等版本,都將“應”改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讓公投與“全國性選舉”脫鉤。
另外,施義芳、賴瑞隆則提案,應訂定“公投日”,當年度的所有公投案統一舉行投票;蘇巧慧、李俊俋、親民黨團版草案,則維持“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但公告期則拉長到3個月起到6個月內不等,讓公投準備程序、資料審查、整體規劃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