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新加坡《雇傭法令》《外籍勞工法案》 規定:
1.勞資雙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通知期合同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未規定的,按在雇主處實際工作時間確定:
(1)不足26周的,通知期為1天;
(2)超過26周不足2年的,通知期為2天;
(3)超過2年不足5年的,通知期為2周;
(4)超過5年的,通知期為4周。
2.如雇主拖欠薪水(含工資或加班費),符合以下條件可向人力部申請追討:
(1)合同符合《雇傭法令》規定;
(2)如已離職,必須在離職後6 個月內提出申請;
(3)只可追討申請之日之前不超過12個月的薪水。
3.外籍勞工只能從事工作准證上列明的工作,且只能為准證上列明的雇主工作,不得從事兼職。
4.外籍勞工被解雇後,在新加坡合法停留期為勞務准證(WP)7天,工作准證(SP)1個月,就業准證(EP)3個月,停留期內如無新加坡人力部許可,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