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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翻修 不實選舉廣告經裁定須下架
http://www.CRNTT.com   2019-05-16 14:53:11


“行政院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中評社 洪德諭攝)
  中評社台北5月16日電(記者 洪德諭)“行政院”16日召開院會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眾傳播媒體刊播廣告,若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提案者認為有散布不實訊息的狀況,侵害權利或影響結果的疑慮,得向法院申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法院應在3日內裁定,媒體若不履行法院裁定可裁處最高新台幣200萬罰金。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16日“行政院”舉行第3651次院會,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進行討論,會後召開記者會,由“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說明修法重點。

  至於外界擔心媒體下架後,廣告仍會以擷取的方式在網路散布。“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當事人可針對流傳者,提起意圖使人不當選、毀謗等訴訟。

  林清淇表示,這次修正案,主要目的是遏止不實競選罷免廣告的散布,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起到投票日前1天為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案者,如認為有散布不實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情事,侵害其權力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的疑慮,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

  林清淇解釋,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提案申請人,得檢具可以調查的證據向地方法院聲請調查,法院須於3日內裁定,不管成立或駁回,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3日內提出抗告,法院得在提出抗告後3日內再裁定,若遭駁回不得再抗告,若法院核准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刊播媒體應立即下架。

  針對刊播廣告的媒體,林清淇說,媒體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廣告移除或停刊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若媒體不履行法院裁定,可裁處新台幣20萬至200元怠金,並可按次處罰。

  另外,林清淇也說,本次修正案還明訂投票日為放假日,另調降投票所內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的刑罰及額度,從5年降至2年,罰金從新台幣50萬減至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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