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說,公民投票制度最嚴重的缺陷,其實是在於人民直接民主投票的結果,卻被執政黨當成“意見諮詢”的參考。去年底舉辦公投的結果,許多案子並未得到民進黨執政當局確實執行。甚至於,如“以台灣名義參加東京奧運會”這種政府無權實現主張,竟也成了公民投票的提案。也因此,呂秀蓮主張應恢復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專責主管機關,其部分的理由即係在此。
公民投票何以不應限制兩年舉辦一次?以台灣的憲政體制來說,由於“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合併舉行,在選民極可能採取“一致性”的投票行為下,往往由同一政黨贏得“總統”和“國會”多數的投票結果。如以當下民進黨全面執政的情形言,唯一能夠制衡“立法院”的機制,就剩下以實現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
然而,新通過的公民投票制度被現在的民意代表從“鳥籠”改成“鐵籠”,選民被限制要每隔兩年,才得以直接民主方式告訴民意代表真的民意何在?這豈不是成了民主的逆退?也猶如為公民投票送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