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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國安法”修正 民主自由大倒退
http://www.CRNTT.com   2019-06-25 16:16:11


  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日前民進黨再以多數之優勢,強行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而蔡英文也透過發言人表示,感謝“立院”三讀,讓台灣的“民主防護網”更進一步完整建構。不消多說,民進黨所要防護的對象,當然是指“中共極權政體”。但當民主和極權兩種政權及其治下的人民開始交流後,為何自詡有普世價值的民主體制,卻反而居於弱勢而需要建構“民主防護網”?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的前身,開始施行於1987年7月15日,而這一天也是台灣地區解除戒嚴令的開始。“戒嚴”是指“軍事管制”,實施戒嚴的地區由軍人擔任實質上的最高首長,但過去台灣本島僅實施有限度的戒嚴。至於“動員戡亂時期”是指政府動員一切包括民力、民間物資用於“戡亂”的時期,而“戡亂”則是指“戡平共匪叛亂”。 

  解除軍事管制的戒嚴令時,由於“中華民國”仍視對岸的中共政權為“叛亂團體”,所以並未同時間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而在法制上把中共政權視為“中華民國”的敵人。因此,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認為解除軍事管制後,“中華民國”仍存在著“國家安全”的問題,於是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而在解除戒嚴前已成立的民進黨,其時當然反對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他們所持的理由,也正是捍衛自由、民主和人權等。 

  專欄說,《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是對人民的管制或限制,從軍方移轉到要須會同政府行政機關共同決定,以及改由屬文官體系的警察機關執行。更重要的是,該法施行後“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而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最嚴重情形與處罰,乃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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