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創新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高質量發展
文章提出,一是以龍頭企業為代表的廣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融資支持,用於“擴大生產規模”“購買生產資料”等。而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結構缺乏科學性,過多依賴“親友借款”,市場化融資支持由於種種原因並沒有發揮應有作用,阻礙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現代化可持續發展。因此,建議促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結構更加多樣化。政府或民間資本應積極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以此改善“企業擔保能力差”這一影響龍頭企業獲得貸款的最重要因素。此外,鼓勵龍頭企業設立互助擔保基金,拓寬融資渠道,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壓力。
二是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有待提升,服務類型較為單一,很難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因此,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應充分意識到農村金融廣闊的市場。需要在放貸對象、抵押物條件、貸款額度、還貸方式等方面給予傾斜性“鬆綁”。加快中國農村地區小微型金融組織發展,將閑置的資金得以充分利用。此外,還應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功能和作用,對涉農企業貸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是現代化的金融工具如農產品期貨和農業保險推廣不足,制約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風險管理能力。保險產品設計有待優化,保險品種不全面,此外,由於保險、期貨等金融產品具有較強專業性,新型農業主體在此方面知識缺乏也制約了此類金融工具的推廣。因此,應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政策,相關金融機構應注重創新產品和服務,結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開發更適合不同地區、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同時深入基層為廣大涉農企業講解有關政策、開展相關金融專業知識培訓,擴大農業金融工具如“保險+期貨”應用,為農產品的產銷加上“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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