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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來源:網上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7月3日電(作者 汪毅夫)各位老師,大家好!
今天,我懷著景仰和朝聖的心,第一次來到中國社會科學院,向各位老師報告從地方文獻和田野調查所見的閩、台兩地民間信仰之種種狀況。
在現存最早的三種福建方志裡,宋代淳熙《三山志》有“寺觀”類,“公廨”類裡又有“祠廟”之目;宋代寶佑《仙溪志》雖非全帙(據宋人劉克莊《仙溪志序》,該書凡15卷,現存5卷),現存本有“祠廟”類;宋代開慶《臨汀志》有“祠廟”類、也有“寺觀”類。宋代以後的福建方志也大多有“祠廟”(或稱“廟祠”、“廟祀”和“叢祠”等)和“寺觀”的分類。這幾乎成為宋代以來福建方志的一個學術傳統,舉最有名的方志為例,明修福建省志弘治《八閩通志》所記也分“祠廟” 和“寺觀”,中國方志學術史上享有盛譽的清修康熙《寧化縣志》有“壇壝廟祠志”,也有“寺觀志”。從方志所記內容看,福建方志所記各祠廟神明“或以神仙顯,或以巫術著”,多有各自的靈驗傳說,如“禱雨輒靈”、“主科名尤靈”、“婦人妊娠必禱,神功尤驗”等。這是“寺觀”類並不記錄、也無從記錄的內容。在我看來,祠廟與寺觀的分類,大概相當於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與作為宗教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分類。
清修台灣方志是福建方志的一個特殊部類。清修台灣方志(如康熙《台灣縣志》、乾隆《台灣府志》、乾隆《鳳山縣志》、道光《彰化縣志》、光緒《恒春縣志》等)也有“祠廟”與“寺觀”、“寺觀”附於“祠廟”的分別,但其分別是“不在祀典”與“載在祀典”的分別,是民祀與官祀而不是民間宗教與作為宗教的佛教、道教的分別。如,乾隆《台灣府志》“寺廟”條下謂:“廟列在祀典者,俱載典禮”;又如,乾隆《鳳山縣志》之《典禮志》所記“壇廟”乃“載在祀典者”,《雜誌》所附“寺觀”則“不在祀典”者也。究其原因,蓋在於清初修台灣方志之時,佛教、道教傳入台灣的進度弗如民間信仰,兩者尚不足分庭抗禮也。其後,“載在祀典”與“不在祀典”的分別遂成為台灣方志相沿的一個學術傳統。然而,清修台灣方志所記同實際有所脫節。在實際上,台灣的民間信仰及其活動場所基本上是福建版的,台灣地區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人類學家李亦園教授關於“普化宗教”和“制度化宗教”的論述,是從台灣田野所得的理論,也適用於福建的民間信仰及其活動場所。另外,保生大帝信仰是宋代乾道二年(1166)“載在祀典”的 ,清乾隆《台灣府志》卻將它列為“不在祀典”的“寺廟” 類。
附帶報告兩個情況。其一,清修首部《台灣府志》成於首任台灣知府蔣毓英和諸羅縣令季麒光、鳳山縣令楊芳聲之手。該書已記有清初台灣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活動情形:“無論男女老幼,常相率入禮拜堂誦經聽講”,閩、台兩地民間信仰同外來宗教的關係也是應該研究的問題,容我另外報告;其二,吾閩先賢林琴南《畏廬瑣記》有福州法海寺僧人到台活動的記錄:“余16歲赴台灣,趁一輪舶,名華福寶。法海寺某僧渡海募緣,亦趁舟行。舟中先有一官眷,四周圍以夾慢。僧嗜阿芙蓉(汪按,鴉片也),即燃燈臥於幔外。舟入大海,風濤猝發。舟側,僧首並枕,悉入幔中。婢媼大呼,和尚入幔矣!爭起擊其顱,僧百口不能辯。而舟亦簸蕩,僧時入時出,而呼打之聲竟夕。然嘔吐淋漓,卒亦不能打也。余笑至腹痛,且嘔且笑,舟至滬尾,懨懨如病矣”。其時為1867年,已是清代同治六年也。
(作者汪毅夫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