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傑表示,確定小程序和雲服務是否適用“通知删除”規則,還應考慮對網絡運營乃至產業發展的影響。“網絡服務分為四類,每一類的免責空間都不一樣,對網絡正常運營的影響是主要考慮因素之一。如果由於收到版權人的通知,雲服務和小程序服務提供者就對服務對象停止服務,會嚴重影響網絡運營。所以應該優先用最精確的方法打擊侵權,應該先找到內容提供者,在行不通的情況下,依次尋找網絡存儲、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最後才是找網絡接入服務的提供者。”
騰訊公司高級法律顧問張奇認為,雲服務往往無法應版權人要求删除一些侵權信息,是因為雲服務商與客戶之間往往存在保密協議,雲服務提供商有合理理由不去查看和删除信息。
“良好的保密性正是雲服務蓬勃發展的重要基礎,如果這個底層邏輯被打破的話,這種商業模式一定會受到挫折。試想一下,如果你在雲服務器的信息在沒有你許可的情況下被雲服務商删除了,你還會對這種服務有信任嗎?”張奇說。
與會人士認為,儘管小程序和雲服務不能簡單適應“通知删除”規則,但是並不意味著小程序和雲服務提供商對於侵權行為沒有任何法定義務。
北京高級法院審判長亓蕾表示,對於類似接入和傳輸服務的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在接到侵權通知後,應當在技術可能做到的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如果採取這些措施會使其違反普遍服務義務,在技術和經濟上增加不合理負擔,該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將侵權通知轉送相應的網站,而不是直接删除特定信息。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揚認為,小程序和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權利人設立某種便捷的侵權投訴機制,並負有將權利人投訴轉送被投訴人以便被投訴人進行反通知和申辯的義務,應依托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懲戒機制,在權利保護與技術中立之間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維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網絡環境和競爭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