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人員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也加重了。在證券欺詐發行的責任糾紛中,他們如果通過專項資管計劃參與了發行配售的,就不能和普通投資者一樣享有平等的損失賠償權。
問:保薦人、中介機構可能在糾紛訴訟中承擔更多責任嗎?
是的。《意見》對很多相關主體的責任都有明確和強化。比如,要求保薦人要進行獨立實質性判斷,它不會因為證券中介機構和發行人的過錯而免責。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合謀騙取發行的,會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明確證券公司誘使不適當的投資者入市交易的,一旦投資者發生損失,法院應當判定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相對應的,《意見》同樣強調投資者的“買者自負”。對於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單獨因為上市公司經營失敗而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必須自行承擔。
問:都說小散戶“維權難”,制度如何讓“弱勢群體”不弱勢?
這方面司法在著力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意見》引導投資者用足用好“代表人訴訟制度”,鼓勵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並代為參加案件審理活動,為投資者提供這方面的法律服務等。為了讓勝訴投資者能夠拿到賠償款,還提出了探索很多配合性的機制,使小散戶們可能優先得到賠償。
在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方面,《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幫助律師更好地調查公司,從而提高投資者的舉證能力。
10期的專欄節目難以涵蓋科創板制度創新帶來的所有變化細節。希望投資者們能夠通過認真研究政策、公司價值與風險,在科創板的投資之路上少交學費,心願達成。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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