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需要繳稅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有專業人士分析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台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稅,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2.5萬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商家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扣完個稅後發放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京東等電商平台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堵住偷稅漏稅缺口
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徵稅,是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堵住偷稅漏稅缺口的必然之舉。但在此前,由於缺少明確的認定,這類企業紅包是否應該納稅還存在爭議。有聲音稱,企業紅包既不利於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開口子。
事實上,早在201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對網絡紅包收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企業紅包需要收稅,個人間互發的紅包不需要收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因此,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