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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值得探索
http://www.CRNTT.com   2019-07-22 08:35:49


  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其他12個部門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破產制度分為兩部分,即企業破產制度和個人破產制度。從全球破產法的起源看,先有個人破產法,然後才有了企業破產法。通俗點說,個人破產是指欠債的人在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同時又與債主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按照法定流程實行債務清償的過程。

  目前,我國的破產法還未對個人破產制度作出細致安排。現實中,確有許多個人無法依法申請破產,比如合夥企業參與者、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與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不同,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個人承擔著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企業經營不善,企業負責人因無法以有限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沒有破產制度保護下,只能四處躲債逃債,債權人則可能通過各種手段追債討債,進而滋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除了企業經營者,一些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普通個人也無法受到破產法律保護。很多人都關心一個問題,即個人以銀行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如果遭遇自然災害,房子毀損了,欠銀行的貸款還用還嗎?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欠銀行的錢還是要繼續還。因為沒有個人破產法律,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不能依法免除債務,銀行也不能依法核銷相關貸款。實踐中,只能靠監管部門下發緊急通知來臨時解決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尤其是個人信貸消費比例快速增高,個人還不起債務的情況可能會越來越多。如果能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困境中的個人相關債務,使其能夠通過努力,重新開始正常的生產生活,這種制度安排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具有積極的保護作用。而且,在個人破產期內,破產清算機構會對債務人嚴格監控,所有財產都要報備,破產人只能維持最低生活標準,一旦有可變現資產或實現相應的收入,隨時都會用來還債。這樣一來,推行個人破產制度反而對債權債務雙方都是一種保護。

  不少人心存疑慮,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給“老賴”們打開一扇門,成為其逃避債務的工具?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個人破產針對的是客觀上還不起債的個人,那些偷逃資產、轉移資產、隱匿資產的逃債行為,法律將追究相應的責任。隨著我國信用制度不斷完善及科技手段的進步,“老賴”想通過個人破產惡意逃避債務是白日做夢。相反,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為“誠信而不幸”的人打開重生的大門,起到挽救“誠信而不幸”經營者與家庭的積極作用,通過法律手段賦予其重生機會,為社會和市場帶來新的活力與動力。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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