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披露,近年來,河南省本科錄取不報到考生人數逐年增加,不僅造成招生名額浪費,也影響了一些高校對河南省招生計劃的投放。作為全國高考考生競爭最激烈的省份之一,2018年,河南省首次明確了對違背志願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
2018年7月,河南省招辦相關負責人對媒體稱,2018年錄取後不入學實際就讀等造成招生計劃浪費的,2019年報名參加高考將限制其填報志願的學校數量,在實行平行志願的各批次,僅允許其填報志願的學校數不超過兩個;另外,考生失信事實將記入其個人誠信檔案,在普通高招錄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作為對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據,可以拒絕錄取失信考生。
河南省的這一措施出台後曾引起過熱議。贊成者認為,出台這種懲罰措施,能夠有效遏制學生失信情況的發生,可以倒逼學生認真填報志願,對自己填報的志願更加負責;反對者則認為,錄不錄是學校的權利,讀不讀則是學生的自由,無可厚非。
那麼,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是如何看待這種“錄而不讀”行為呢?記者採訪了相關的法律專家。
據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介紹,我國的法律法規目前對高校新生這種“錄而不讀”行為還沒有相關制約條款。
“‘錄而不讀’原因諸多,雖然這種行為可以理解,但這種行為不僅危害到高校的招生秩序,還會造成高校教育資源的浪費,應該引起教育主管部門的重視。”黃捷對記者說。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