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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離退休人員再就業須有從業限制
http://www.CRNTT.com   2019-10-11 08:43:53


  中評社北京10月11日電/“離職人員頻繁出現在原單位物資採購部門”“某部門3名設計員離職後進入同一家供應商任業務代表”……今年上半年,中船集團紀檢監察組在開展日常監督過程中,收到了部分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反映。“這一系列反常現象背後的共性問題是什麼?”對此,集團紀檢監察組開展了深入排查。(10月8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梳理發現,反常現象多發生在物資採購、外協外包和技術設計等部門,這些關鍵環節和關鍵崗位往往權力較為集中。經排查,成員單位普遍存在離職、退休人員與本單位發生業務往來情況,36家單位中有27家存在這種情況,占比75%。部分人員被供應商高薪挖走,成為其業務代表後繼續與原單位開展業務……

  這種反常現象的確要引起我們重視。因為供應商高薪挖走中船集團成員單位離職、退休人員不外乎兩個目的,一是這些人員對原單位情況較為熟悉,便於雙方更好合作。二是利用人情關係開展業務,可能隱藏商業賄賂。儘管核查涉及的合同未發現明顯的利益輸送,但合同之外有無利益輸送還需深查。即使沒發現問題,也有隱患。

  有關紀監機構能發現這一反常現象,中船集團紀監組高度重視這一現象,都值得肯定。因為,國有資產在業務往來中絕不能因人情而流失,國企員工也不應該被人情所腐蝕,國企形象更不能毀在“人情業務”上。只有防患於未然,顯然才能確保國企與供應商合作幹乾淨淨,才能避免國有資產、國企職工和國企形象受到不良影響。

  對此,中船集團紀檢監察組在梳理、核查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系列建議,譬如,對有離職或退休人員任職的供應商,統一備案單獨管理,將其作為廉潔風險防範的重點對象,對業務全過程重點監控;對離職、退休人員與原單位進行業務往來進行限制。這些建議無疑很及時很必要,不僅值得中船集團采納,也對其他國企有參考意義。

  筆者以為,這一反常現象提醒我們,要對所有國企離職、退休人員再就業進行合理限制。雖然國企離職、退休人員有再就業的權利和自由,但權利與自由是有邊界的,即不能損害原單位利益。而“離職退休人員頻繁出現在原單位”,對原單位而言存在廉潔等風險。所以,國企離職、退休人員再就業要有從業限制,應成為一項制度。

  目前,國家多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中,就有相關從業限制,比如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但目前國企離職、退休人員再就業缺少相關限制,埋下了隱患。

  其實,即便是民營企業離職、退休人員再就業,也要履行競業限制等義務,以免損害原單位利益。更別說國企。由於國企對國有資產有守護之責,更應該對威脅國有資產的不利因素進行設防。就離職、退休人員而言,對其既要有競業限制也要有從業限制,前者是防止離退休人員到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後者可防止廉潔風險。

  一方面,國企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離職、退休人員再就業進行適當限制,以維護原單位利益。另一方面,在制度層面對國企離職、退休人員再就業進行規範。比如說國企職工離職、退休兩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單位有業務往來的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如此一來,對國企、國企形象、國企現有職工、市場公平等都有益處。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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