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理由,建議專門學校入校程序如下設計:
(一)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需要送專門學校的,由公安機關決定。
(二)有犯罪行為但因不滿十六周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需要送專門學校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托各自的處理程序依法作出決定。
(三)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觀護幫教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尚在考察階段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托各自的處理程序依法作出決定。
(四)作出送專門學校決定前,決定機關應當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聽取利害關係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送專門學校的決定後,應當立即通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予以配合,所在學校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予以配合,由公安機關予以強制執行。
(六)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的送專門學校的決定,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複核。
(作者:宋英輝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苑寧寧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