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7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保障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最高監察機關職責,根據監察工作實際需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二)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二、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監察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監察法規。
四、本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