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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判社服 恐引公憤難服眾
http://www.CRNTT.com   2019-10-30 16:50:57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指出,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侮辱國旗罪成者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是次被告刻意挑戰國家主權、破壞“一國兩制”,犯案情節嚴重,法院僅判處社會服務令實太過仁慈,而應判處有期徒刑才可以起阻嚇作用。他認為律政司必須覆核或上訴,以彰顯司法公義。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葉俊遠認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雖為社會服務令的上限,但就是案而言,判刑實在太輕,無法起到阻嚇作用。他解釋,是案的犯罪過程充滿暴力,案情嚴重,判刑須具監禁成分,特別是在今次“反修例”引發的暴亂中,暴徒已多次毀損、侮辱國旗,倘不重判將會助長歪風,故律政司應提出上訴。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多次提訊,被告早前認罪,並於昨日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本案性質嚴重,但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又指同類案件沒有一定的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亦有家人的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過,李官認為須提高社會服務令的時數,以反映是案的嚴重性,最終決定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叮囑被告要認真聽從感化官指令。

  (來源: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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