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醉駕入刑”的完善及對策
我們不能否認“醉駕入刑”以後所取得的效果,由於“醉駕入刑”以後,因“醉駕”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都有了一定比例的下降。但也不得不正視危險駕駛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長。筆者在此提供幾個解決思路:
(一)完善預防和查處機制。可以通過網絡信息手段做到對駕駛員的信息預防提醒,與網絡宣傳和信息部門合作,加大宣傳警示力度,同時在各種餐飲娛樂場所加大警示力度。也可以通過微信、短信通過交管部門大數據點對點的對駕駛員進行提示提醒,做到將“醉駕”遏制在萌芽狀態;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畢竟“醉駕入刑”不是目的,預防“醉駕”才是根本。
(二)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醉駕入刑”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並不意味著所有“醉駕”都需要運用“刑法”來進行處罰。此時就需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運用起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正如浙江省《紀要》中陳述的那樣,在一定幅度和情形以內,給予原諒和司法救濟的空間,這樣既保證了司法的權威性,又防止“一刀切”的局面。
(三)定罪量刑時應當受到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的影響。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為遵循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正如浙江省出台的該份《紀要》所述,對於那些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醉駕”初犯,各地政法機關是否可以參照浙江出台統一的細則。筆者認為“醉駕入刑”有必要,但浙江出台的該份《紀要》有其借鑒價值,因為只有切實做到依法施刑、科學施刑,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律之治"走向"良法善治"。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