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成都地鐵發布消息稱,在人流密集、空間封閉的地鐵站和車廂裡,驚悚的裝扮易引發其他乘客圍觀或不適,給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隱患。請市民乘客避免以驚悚的裝扮乘車,以防對其他乘客出行造成影響。
珠海市公安局也於10月31日發布提醒稱,請勿化“恐怖”妝面或裝扮“鬼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不聽勸阻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後果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律師說法
裝扮“鬼怪”擾亂公共秩序應承擔行政責任
昨天,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若化恐怖妝容的乘客或“扮鬼者”在公共場所驚嚇路人,造成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如產生嚴重糾紛阻礙他人通行或造成人員擁堵等危險後果),則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若各位“扮鬼”人士在公共場所集會,擾亂公共秩序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則應承擔更加嚴重的行政責任。
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若“扮鬼者”及“扮鬼者”群體與他人產生肢體衝突,公安機關亦可按尋釁滋事行為處理。
此外,韓驍稱,驚悚裝扮行為如果使路人產生驚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則涉嫌侵犯公民健康權。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若路人由於 “扮鬼者”故意嚇人的行為遭到精神重創,屬於侵犯路人健康權的行為,可以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治療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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