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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終止與否應考慮什麼?曾麗凌答中評
http://www.CRNTT.com   2019-11-02 00:17:46


  中評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李娜)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台灣法研究所研究員曾麗凌接受中評社採訪,主要從法律角度就ECFA協議發表看法。她表示,早期收獲計劃才是現階段考慮終止與否的重點,而非ECFA協議本身。ECFA僅是“目錄式”框架協議,不涉及具體的實質性安排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終止與不終止,對當下兩岸經濟層面不具有實質性意義。中國大陸十分珍惜這一來之不易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應不會輕言終止。未來仍然期待台灣地區能放下政治偏見,有機會回到該框架協議下,實現真正的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為兩岸同胞和兩岸業者共謀福祉。

  曾麗凌對中評社指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該協議始終在WTO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其目的在於通過減免關稅及逐步減少商業壁壘,在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之間建立起更緊密的經濟紐帶關係。中國大陸自2000年之後,就成為了台灣地區最主要的貿易夥伴,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ECFA可以說是台灣簽署過的最重要的經濟協議。

  關於該協議,曾麗凌主要從法律角度分析說,第一,ECFA是生效協議,但卻是未完全實現訂約目的的不完全履行協議。ECFA協議已經雙方簽署並批准,故ECFA本身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WTO網站中RTA數據庫中信息亦顯示ECFA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

  但ECFA從內容上看是一個框架性的安排,其內容分為五章,除序言外,共有十六個條文,並包含五個附件,包括早期收獲、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協議、爭端解決以及其他制度性規定等六個重要部分。除早期收獲計劃外,其他條款尚不涉及具體內容,僅是為兩岸未來實質性貿易自由化計劃提供規範基礎,其履行進程與推進尚待後續性協商的開展。

  貨品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已於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降稅,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亦同時全面實施,2013年1月1日起早期收獲計劃全部產品已降為零關稅。但就後續協議而言,截止2013年6月,4項中僅有2項完成了談判:《兩岸雙邊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於2012年8月9日簽署,並於2013年2月生效;服務貿易協議於2013年6月簽署後,未完成生效程序,擱置至今;貨物貿易協商被迫中斷。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由於ECFA預設的安排未能通過後續協議得以實現,故ECFA意圖建立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體系尚未完成。從世貿組織的相關實踐及文書表述方式上來看,也能印證這一點:

  首先,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僅於2011年5月6日致函世貿組織秘書處,就ECFA向世貿組織(WTO)進行了早期通告(Early Announcement),但尚並未進行正式的報告。根據WTO關於透明度的要求,成員方參與以RTA為目標的新談判或新簽署RTA協議後即應向WTO秘書處進行早期通告。在成員方批准RTA後或決定開始實施協議的相關部分後,且成員方間優惠待遇開始實施前,即應盡快向WTO秘書處進行正式報告。正是由於ECFA後續談判尚未完成,並非真正意義上的RTA,故向WTO僅作出早期通告尚屬正常。

  其次,歷次貿易政策審查報告的表述,也說明了ECFA的實踐效力的缺陷。就WTO秘書處作出的針對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貿易政策審查報告而言,2018年,秘書處報告WT/TPR/S/375中,特別指出自2014年之後,ECFA項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或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就不再有進展;在中國政府提交的2014,2016及2018年的貿易政策審查(TRADE POLICY REVIEW)報告中,談到促進區域和雙邊經濟和貿易合作及其他安排時,就不再提及ECFA。綜觀2014年以來,WTO秘書處作出的針對中國的國別貿易政策審查報告,可以發現:2014年,秘書處報告WT/TPR/S/300中提到ECFA時,特別括號說明:簽署但並未生效 (signed but not entered into force) ;2016年秘書處報告WT/TPR/S/342中談到中國的區域性貿易協議時,未提及ECFA;2018年,秘書處報告WT/TPR/S/375中就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關稅減免統計的表格中,列出的條目包括了所有中國作為成員方的自由貿易協定,CEPA也在列內,但該表格中也已不再提ECFA,名目直接列為“產自中華台北的農產品的零關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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